"人与强权的斗争, 就是记忆与遗忘的斗争。" ── 米兰·昆德拉 (Milan Kundera)

Sunday, October 2, 2011

马来西亚的“种姓制度”与政治出路

由于种种因素,人类社会本来就分为两个群体:一个有财势,一个没有。 在许多国家,民主政治就围绕这两大群体运作和发展。 我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和复杂,由于种族政治的关系,在独立后,先是有宪法第153条文保障马来人 (及后来添加的东马原住民) 的"特殊地位",然后有新经济政策 (及其延伸) 保护"土著"权益,所以国民进一步分成有特权者 ("土著") 与没特权者 ("非土著")。这样一来,国民就进一步分化成四大类,实质上就等于四大"种姓": 1. 有财势又有特权者; 2. 有财势而没特权者; 3. 没财势而有特权者;4. 没财势又没特权者。
 
 
上层 (第一和第二) 种姓的人口比较少,下层 (第三和第四) 种姓的人口比较多;人口最多的是第三种姓,最少的是第二种姓。 相对于印度种姓制度的世袭 (血统) 性质,马来西亚的"种姓制度"兼具血统和阶级双重因素,结构比较松散。第一与第三种姓之间没有硬性界限,第二和第四种姓之间也一样,能否"升级"则视乎个人的钻营功夫, 这也使这个"种姓制度"的政治涵义复杂化。 因为,一方面,同一族的权益可以分散在两个种姓里,比如第一和第三或第二和第四;另一方面,在民主不彰所造成的不合理格局下,两个上层种姓之间有广泛的利益重叠与交换,使到两者之间休戚与共,而两个下层种姓也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只是多数人并未醒悟。
 
一般而言,在这个体制下,第四种姓的成员最想改变现状, 但是第二种姓和第三种姓分别跟第一种姓有利益上的重叠,就不愿或无法充分配合。 单凭第四种姓本身,人数已不够多,再加上内部不少人根本就认为争取权益这条路太艰苦,只想走捷径,通过攀上第二种姓来改善个人的处境 (于是乎,有人千方百计花钱买假头衔,有人铤而走险偷鸡摸狗,林林总总,丑态百出),所以根本聚合不起一股力量。又如几年前那场风起云涌的政治斗争,由第三种姓成员发动, 获得第四种姓的有限支持,却完全得不到第二种姓的配合。偶尔,第二和第四种姓成员会联合争取族群权益,但第三种姓却袖手旁观。就这样,由于这个体制内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受压迫的群体总是难以聚合力量作出有效反抗, 上层 -- 特别是第一种姓 -- 的既得利益分子往往能通过分化受剥削的下层社会而轻易化解反对力量,渐渐形成了一个超稳定的国家体制。
 
从上面可以看到国民在种族分化和阶级剥削下,所饱尝的苦果,欲反抗之无力。随着人口比例之下降, 华族要争取族权显然已不能单靠弱势的华人本身,因为强势族群的"零和心态"是无法跨越的障碍。 由于执政盟党也有本身的利益要照顾,若要通过政府内部争取,也有其难以逾越的困难,而事实也已证明其结果不容乐观。
 
所以,华族要争取合理权益就必须从民权与人权中去争取,更何况华族权益基本上本来就是民权与人权的一部分。实践的途径就是由第四种姓尽量争取与第三种姓组成统一战线,而不是寄希望于同族的第二种姓,因为他们跟第一种姓之间存在太多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
 
其实,国家这些年来所发生的那么多丑闻、问题、弊案和闹剧,有很多都无关种族,反而是种姓压迫的性质越来越明显,这也使到第三和第四种姓之间出现越来越多的共同利益。
 
第四种姓首先要争取跟第三种姓之间的相互谅解,突出彼此的共同利益,求同存异,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 尽量扩大政经公约数, 进而组成统一战线,相互支援,共同斗争。 其实,安华事件就是一个契机,只是没有被把握好。

最近一些友族团体加入董教总的行列,争取母语教数理;郭素沁为回教妇女仗义执言;还有更早的林冠英为维护未成年马来少女而入狱、蔡添强与马来群众并肩战斗等等,都是好的开始,也说明了第四种姓和第三种姓是可以紧密合作的。
 
夺取政权不是唯一选择,控制政党更不是。如果能凝聚一股庞大的进步力量 (别忘了第三与第四种姓合起来占人口绝对多数),群众为体,党团为用,就有机会挫败种族政治, 澄清国内的腐败政治。如果能做到这一点,以后的可能性多的是。
 
笔者所说的是国家,也是华族的出路、我们应该努力的一个方向。当然,现在条件还不完全成熟,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障碍还很多,前路还很艰难漫长,目标也不可能一步到位;然而,华人有一句老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当然,有一些人会站在一党一族立场,对我的主张不以为然,但必须知道的是,破坏易、建设难;从独立到今天近半个世纪里,种族政治对国家已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我们的政治路径越走越窄,摆在眼前的选择已不多。(举个例子,像国产车那样,自己国内市场不够大,就不应该死抱着不放,坐以待毙,而是要自我改造,争取更大的海外市场!) 有人会认为,走新路太费劲、太冒险,还是走老路省力安全;其实,最省力最"安全"的,就是那只感觉水温刚刚好,而没发觉它已不断上升的"温水中的青蛙"!

(写于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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